設備汰換補助計畫概述
一、補助對象:
(一) 宜蘭縣轄內之各級機關、公私立學校(含中央所屬機關學校)及政府機構(含公營事業機構)。
(二) 宜蘭縣轄內依法設立具商業登記、法人登記、或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。
(三)宜蘭縣轄內依法設立,具立案證明或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為民間團體之文件。
備註: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之範圍,限於服務業設立登記地址之實際營業場所,及民間團體立案辦公、公共區域之空間;提供電費單之用電戶名、地址原則應與前述登記相同。
二、申請期程:
(一)申請補助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。
(二)補助採買期間:於109年(或108年12月)採購本計畫所補 助之節能產品(以發票或收據開立時間認定),皆可於本計畫 公告後申請。
(三)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,不再受理申請。
設備汰換補助項目
節能不是負擔.省錢可以很簡單
109年服務業、家戶補助已於4/24截止(送達日為憑)
補助項目及條件
指辦公與活動場所之T8/T9螢光燈具(不含停車場照明)
既有之T8/T9螢光燈具汰舊換新。
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,須符合發光效率100 lm/W 以上,及「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。
補助標準
每具以補助新臺幣500元為原則;最高以汰換費用50%為上限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3615及CNS 14464規定,其額定冷氣能力71 kW(含)以下,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。
既有之無風管空調機汰舊換新,原則以1換1方式辦理,或
同一空間內新設備總冷氣能力不大於原有設備總冷氣能力。
應符合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、方法及檢查方式」所規範之1或2級產品。
補助標準
每台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最高補助新臺幣2,500元 (小數點無條件捨去) ;最高以汰換費用50%為上限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(一) 大型能源用戶(契約容量大於800kW) 汰換、擴充或新設置能源管理系統:導入系統功能應包含用電資訊可視化、自動化節能管理及空調效率監測功能。
(二) 中型能源用戶(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)汰換、擴充或新設置能源管理系統:導入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。
(三) 其餘者汰換、擴充或新設置能源管理系統:導入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。
補助標準
(一) 大型能源用戶每案補助新臺幣1,000,000 元為原則;最高以49 %導入費用為上限。
(二) 中型能源用戶每案補助新臺幣100,000 元為原則;最高以50 %導入費用為上限。
(三) 其餘者每案補助新臺幣50,000 元為原則;最高以50 %導入費用為上限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冰箱、冷氣須符合汰舊換新,不補助純新增設備。
裝機地點及用電種類為本縣轄內表燈非營業(住家用戶)之用電場所。
補助標準
冰箱:每公升補助10元,每台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,000元為上限。
冷氣: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1,000元(小數點無條件捨去),每台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,000元為上限。
節能標準
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1級至2級」產品。
備註:照明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汰換費用,可包含必要之線路更換及相關施工費用。